一、评选范围及比例
1、评选范围:我校有正式学籍的应届毕业生。
2、评选比例:应届毕业生人数的10%,省、校两级优秀毕业生各5%。
二、评选程序
1、各院系部按获一等优秀学生奖学金和校级以上荣誉称号情况确定初选名单。
2、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将初选名单张榜公示,广泛听取意见,接受监督。
3、省、校两级优秀毕业生初选人员要分别填写“优秀毕业生评审表”
4、各院系部将“优秀毕业生评审表”(一式三份)和获奖证书复印件,报学生工作处审批。校级优秀毕业生颁发山东经济学院优秀毕业生证书,奖励200元,省级优秀毕业生须上报省人事厅批准,颁发山东省人事厅印制的优秀毕业生证书,奖励500元,记入本人档案。
三、本办法自2004—2005学年起实施。鲁经院政学字[2001]3号《山东经济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停止实施。
四、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