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建立更加完善的大学生激励机制,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激励学生努力实践、开拓创新、展现个性、展示特长、发挥优势、争先创优,树立起人人可以成才,人人可以得奖的新观念,浓厚校园文化,优化校风、学风,实现学校的培养目标,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取得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
第三条 优秀学生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的种类及方式
第四条 学校设立山东经济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奖、优秀团员奖、优秀学生干部奖、优秀团干部奖、先进班集体奖、先进团支部奖、优秀毕业生奖和其他社会奖学金等。
第五条 奖励的方式有授予荣誉称号、通报表彰、表扬和颁发奖状、证书、奖品、奖金等。
第三章 奖励办法
第六条 学校对本、专科学生实行以下奖励制度:
(一)入学奖学金:根据高考成绩,从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优秀学生中确定。设一等、二等、三等三个等级。
(二)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设一等、二等两个等级。一等奖按学生人数10%的比例评定,400元/学期.人;二等奖按学生人数30%比例评定,200元/学期.人。毕业班最后一学期不评优秀学生奖学金,该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两个方面:
1、每生65元由院系部管理使用,用于毕业生毕业、就业等相关费用的支出。
2、设立优秀毕业生奖励基金。按照毕业生人数的10%的比例评选优秀毕业生,其中5%为省级优秀毕业生,5%为校级优秀毕业生,分别获得400元和200元奖励,并颁发荣誉证书。
(三) 优秀学生奖、优秀学生干部奖:每个奖项原则上每班各一名(各院系部可调控),按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总成绩每年评选一次,颁发荣誉证书。
(四)优秀团员奖、优秀团干部奖:优秀团员占全校团员总数的3%,优秀团干部占全校团支委以上学生干部的10%,每年评选一次,颁发荣誉证书。
(五) 先进班集体奖、先进团支部奖:均按全校学生班级总数10%的比例确定,每年评选一次,获奖班级或团支部奖励500元。
(六) 社会奖学金: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在我校设立的奖励基金,学校成立社会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奖学金的评定和管理。奖励的人数及金额,在充分尊重设奖方意愿的基础上,由学校与设奖方协商确定。
第七条 在校级以上先优评选中被评为先优的集体和个人或在校级以上部门、单位组织开展的各类比赛中获奖的集体和个人,学校予以通报表彰、表扬;奖励纳入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和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管理。
第八条 在各级各类比赛、评比中获奖的学生个人或获奖集体的成员,学校均给予综合素质测评加分,具体办法按《山东经济学院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条例未包括但需要奖励的,参照相近条款执行。
第十条 本条例自2004-2005学年起执行。
第十一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