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山东经济学院校友网 >> 各地校友 >> 山东 >> 枣庄 >> 文章正文


山东经济学院枣庄校友会章程

作者 校友办 来源 本站原创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 2008-4-30 10:14:46 选择颜色



山东经济学院枣庄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为“山东经济学院枣庄校友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广大校友自愿参加的从事校友联谊活动的非营利性群众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继承和发扬山东经济学院的优良传统,以校友感情为纽带,以交流为基础,以联谊活动为载体,以事业发展为目标,增进校友与组织、校友与校友之间的联系;建立增进了解,团结互助,扩大交流,合作共赢的互助平台,形成校友互相关心、互相支持、共同发展的局面,为振兴中华,建设富强文明和谐的新枣庄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山东经济学院校友会的领导。

第二章 工作范围

第五条  校友会主要工作范围是:

(一)收集、整理和提供枣庄校友信息;

(二)组织协调枣庄校友之间的联谊、交流活动;

(三)帮助枣庄校友与母校、外地校友会及外地校友之间的联络;

(四)架设枣庄之间及枣庄与外地校友之间商业合作、业务往来的桥梁,促进事业共同发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枣工作的山东经济学院历届毕业生(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及进修班、培训班学员等)。

(二)暂时交流到外地工作,户籍仍在枣庄的山东经济学院校友。

(三)拥护本会的章程。

(四)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和要求。

第七条 入会与退会的程序:

(一)申请人与校友理事会秘书处联系,提供必要的个人情况。

(二)理事会秘书处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予以注册登记,申请人接到通知后,即成为正式会员。

(三)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退会应通知理事会秘书处,秘书处予以注销登记。

(四)会员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长期不参加本会的活动,应视为自动退会。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会的活动;

(二)获得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会的工作有监督权和批评建议权。

(四)对会的组织领导机构成员有推荐权和被推荐权。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会的章程,执行会的决议。

(二)关心会的工作,维护会的合法权益,为会和校友提供服务。

(三)履行会的各项义务。

(四)向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爱护母校声誉,关心母校建设,为母校的发展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持和帮助。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校友会大会为最高组织机构。校友大会12年召开一次,定于召开年份的第二季度适当的日期举行。会议由校友理事会秘书处提前一个星期通知。

第十一条  校友会设理事会,为最高议事机构。校友会设名誉会长3名;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3名;成员(联系人)若干名。任期五年,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均由校友会大会表决通过。成员(联系人)由秘书长指定。

第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对外代表本会参加有关活动;

(二)、拟定理事会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并提请校友会大会表决通过;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

(四)、讨论拟定会的章程;

(五)、组织会内活动;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校友会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组织开展会的工作。理事会每年召开12次,遇有特殊情况,也可随时召开。

第十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会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领导开展本会的日常工作。其任务是:

(一)、执行校友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二)、拟定和实施校友会的工作安排;

(三)、处理校友来信来访;

(四)、修订发放《校友通讯录》;

(五)、接待母校及外地校友会成员及校友;

(五)、其他需要完成的工作。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本会建立校友会基金,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会员捐赠;

(三)、会费捐赠、存款利息;

(四)、其他收入。

第十六条 经费用途

(一)、日常费用;

(二)、组织校友之间的各种联谊活动;

(三)、召开校友会理事会的有关费用;

(四)、接待母校及外地校友会成员及校友费用;

(五)、其他公共事务支出。

第十七条  本会收取会员会费。收费标准按照上年收入、支出及结存情况确定当年的具体标准。

第十八条  本会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十九条  本会经费由理事会秘书长设专人管理,按要求记帐,并每年向理事会通报经费收支和结存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所指山东经济学院校友含山东经济学院前身山东财经学院老校友。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校友会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