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舞弊的检查
第十六条 舞弊的检查是指实施必要的检查程序,以确定舞弊迹象所显示的舞弊行为是否已经发生。
第十七条 舞弊的检查通常由内部审计人员、专业的舞弊调查人员、法律顾问及其他专家实施。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舞弊检查:
(一) 评估舞弊涉及的范围及复杂程度,避免对可能涉及舞弊的人员提供信息或被其所提供的信息误导;
(二) 对参与舞弊检查人员的资格、技能和独立性进行评估;
(三) 设计适当的舞弊检查程序,以确定舞弊者、舞弊程度、舞弊手段及舞弊原因;
(四) 在舞弊检查过程中与组织适当管理层、专业舞弊调查人员、法律顾问及其他专家保持必要的沟通;
(五) 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以避免损害相关组织或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在舞弊检查工作结束后,内部审计人员应评价查明的事实,以满足下列要求:
(一) 确定强化内部控制的措施;
(二) 设计适当程序,对组织未来检查类似舞弊行为提供指导;
(三) 使内部审计人员了解、熟悉相关的舞弊迹象特征。
第五章 舞弊的报告
第二十条 舞弊的报告是指内部审计人员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适当管理层报告舞弊预防、检查的情况及结果。
第二十一条 在舞弊检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时,内部审计人员应及时向适当管理层报告:
(一) 可以合理确信舞弊已经发生,并需深入调查;
(二) 舞弊行为已导致对外披露的财务报表严重失实;
(三) 发现犯罪线索,并获得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证据。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完成必要的舞弊检查程序后,应从舞弊行为的性质和金额两方面考虑其严重程度,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
(一) 报告的内容应包括:舞弊行为的性质、涉及人员、舞弊手段及原因、检查结论、处理意见、提出的建议及纠正措施;
(二) 若发现的舞弊行为性质较轻且金额较小时,可一并纳入常规审计报告;
(三) 若发现的舞弊行为性质严重或金额较大,应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如果涉及敏感的或对公众有重大影响的问题,应征求法律顾问的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准则自
2003年
6月
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