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经济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发布日期:[08-05-16 03:08:26] 点击次数:[]


为贯彻执行国家财经审计法规,加强我院内部审计监督,根据国家教委《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1. 院审计处在院长直接领导下,独立行使职权,对院属财务单位的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依法维护本院利益,提高办学效益和经济效益,为领导决策服务。
2. 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并向其报告工作。
3. 院审计处是独立的经济监督部门,不承担日常的经费核算和经济管理工作。
4. 审计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根据学院的发展,从数量上和质量上保证审计工作需要。
5. 审计人员要遵守审计职业道德,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自律,谦虚谨慎,平等待人,保守秘密。
    二、内部审计工作的范围和任务
1.对教育事业费、科研经费、基建投资、专项补助费、预算外资金、借贷资金的管理,使用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审计。
2.对全院各独立核算单位的财务收支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对财务决算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正确性进行审计并签署意见。
3.对重要经济合同的签订,内部承包办法及收益分配等是否合规合法,实行先审计后执行的办法。
4.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和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5.对校办产业资本金的保全及增值情况进行审计,对成本费用的核算,会计账簿的设置,财务结算手续等会计基础工作进行审计。
6.对学校基金、学杂费、特种资金和集资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审计。
7.对各独立核算单位的账面存款数与实际银行存款数是否相符进行审计。
8.对固定资产、材料物资的收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9.对本单位与外单位合办的企业或项目所投入资产的使用及效益情况进行审计;对本院购入的债券等长期(短期)投资的收益情况进行审计。
10.根据院领导的要求,对全院所属独立承包单位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11.根据院统一部署,配合纪委、监察部门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进行专项审计。
12.负责向院领导和上级审计部门编报审计计划,报送审计报表和提交审计报告。
13.办理院领导和上级审计部门交办的审计事项。
三、内部审计的职责和权限
1.定期检查被申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预算、决算、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
2.参加有关经营预测、决策、经营预算、经济政策的制定等本院重大经济活动的会议。
3.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4.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人和事,有权提出建议,为领导作处理决定提供参考。
5.对阻挠、破坏、刁难审计人员正常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材料者,可采取封存账簿和有关材料等临时措施。
6.有权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和意见。
7.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计处有责任向学院领导和上级审计部门反映。
8.内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院领导批准决定的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审计处有权监督被审单位的执行情况。
四、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1.根据学院和上级审计部门的部署,结合学院实际情况,拟定审计计划,提交主管院长批准后实施。
2.对全院各级财务单位实行日常审计,根据工作内容确定实行送达审计或就地审计的办法,被审单位应按要求报送有关资料。
3.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对重大事项及领导交办的专题事项,审计结束后,写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单位意见后,报送领导批阅。学院作出审计决定,被审单位必须认真执行。
4.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建立审计档案,按规定存档保管。
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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