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经济学院干部任期(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08-05-16 03:05:00] 点击次数:[]


处理意见;
7、本单位的年度工作总结;
    8、审计人员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  (四) 审计处根据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按照审计程序,采取适当的审计方法组织实施审计 并提出审计报告。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应听取单位班子成员和职工代表的意见。
  第八条 审计报告征求意见应及时送交被审计人员和所在单位,被审计人员 及所在单位在接到审计报告三日内向审计处提出书面意见,逾期视为无异议。
  第九条 审计处实施审计完毕后,向委托审计部门提交审计结果报告。
  第十条 根据需要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审计处可以授权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  第十一条 审计中,如发现被审计人员在任期间的经营管理中效益显著,成绩突出,审计处除在审计报告中对其作出评价外,还应向学校领导提出表彰、奖励建议。
  第十二条 经审计,发现被审计人员有严重违反财经法规、玩忽职守,给学校或部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贪污浪费等触犯政纪、法纪的问题,按有关内审工作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审计中,如发现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有私设“小金库”等违反财经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等方面的问题,应及时向主管校领导提出处理建议。
 第三章 审计责任
  第十四条 审计处依据本规定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独立行使监督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更不得设置障碍,打击报复。
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要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十六条 被审计人员和所在单位必须及时提供审计所需有关资料,如提供 不全或不符合要求影响审计的,由被审计人员和所在单位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如需向被审计单位、关联单位有关人员询问取证,有关人员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隐瞒、设置障碍。
    第十八条 对不配合审计工作,拒绝提供所需资料及证明材料的,甚至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揭发人的,学校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如有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泄露秘密的,学校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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