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校干部队伍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是客观公正的评价干部在管理职责范围内经济活动中的业绩和存在问题应负的责任;促进和加强学校的财务管理,并为实行干部管理监督、奖惩和考察、使用干部提供重要依据,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 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
第四条 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分为在任审计(又称:期中审计)和离任审计。在任审计是指对干部任期内阶段性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离任审计是指对因任期届满或调动、辞职、免职、撤职、退(离)休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的干部任期内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第五条 担任下列职务的干部,需接受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审计。
1、 学校经济实体的法定代表人;
2、 各处级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
3、 主持和参与财经和物资管理工作的处级干部;
4、 学校认为有必要进行审计的其他干部。
第二章 审计内容、程序、方法
第六条 审计内容
(一) 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情况;
2、财务收支是否真实合法、有无收入不入帐、有无截留挪用公款和私设小金库的问题;
3、应上交学校款项是否按学校有关规定完成上交数额;
4、在执行预算的过程中有无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5、国有资产管理、安全情况;
6、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二) 校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内容
1、任期内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及业绩;
2、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情况;
3、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是否真实、是否符合会计制度;
4、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资产是否保值、增值;
5、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内控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6、其它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七条 审计程序
(一) 经济责任审计的提请
1、处级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经校党委研究决定后,由组织部出具审计委托书。
2、处级以下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主管部门商同组织、人事部门出具审计委托书。
(二) 审计处要做好审计前的准备工作,制定审计工作方案。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的干部所在部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的干部本人。
(三) 被审计人员及所在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一周内提供下列资料:
1、干部本人的自查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告内容参照第六条);
2、任期内的财务会计资料;
3、财产清点表和债权、债务确定依据资料;
4、重要的经济合同及重大决策事项的会议纪录;
5、分配、奖励办法,费用开支控制办法;
6、有关经济监督部门对本单位检查时提出的检查报告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