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家以上投标单位参加竞争,招标人择优竞标。
第十七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招标的相关信息。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十八条 招标人对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一般要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招标文件截止时间二日前,以书面或其他方式通知所有招标人。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四章 投 标
第十九条 投标人应在开标前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
二、法人代表证明;
三、投标人委托书;
四、资信证明;
五、主要业绩表;
六、招标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完全响应。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密封的投标文件送达招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招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无效。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应按招标规定在开标前交纳招标保证金,否则视为自动弃权,不得参加投标。
第五章 开标 评标 中标
第二十四条 开标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公开进行,地点按预先约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
第二十六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委员应包括领导小组成员、招标项目的管理人员、招标项目方面的技术人员等。与招标人有利益关系的人不得参加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投标人进行质疑。
第二十七条 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的内容进行谈判。标底被泄露的,招标人有权终止招标。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按事先约定,要求评标委员会确定一人或几人作为中标候选人,供领导小组选择。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原则和方法,对投标人进行评审和比较,择优确定中标候选人并当众宣布,然后将候选人书面报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要指定专人对开标、评标、中标过程进行记录。定标后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结果等记录上签名,以存档备查。
第三十条 定标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超出规定时间,当次招标为无效。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与投标人签订合同履行合同过程中,凡因特殊情况需要对已批准的方案进行调整时,必须报领导小组批准。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要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参与招标的工作人员工作中要坚持原则、严守秘密、廉洁自律、遵守工作纪律。有以下违纪行为的,将视情况轻重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一、 泄露标底,包括招标人标底或其他投标人标底的;
二、 擅自改变招标程序的;
三、 亵渎行为,徇私舞弊的;
四、 索贿受贿的;
五、 其他违纪行为的。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若招标项目金额较大,双方需同时签订廉政建设责任书。重大的招标活动,招标领导小组应邀请公证部门公证或监督机关参加监督。
第三十五条 项目结束后,领导小组应及时依照合同进行验收。凡未按合同执行的,将追究有关人员及单位的行政或经济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对不进行招标项目的物品采购、零星工程建设及所需资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