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院设备、物资采购、基建工程项目的领导,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招标、采购项目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除按有关规定纳入省市建设工程和政府采购的项目外,我院所有工程及设备、物资采购项目,凡采取招标方式的都须依照本办法进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 招标、投标的范围:
一、项目预算在5万元以上的基建、零建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的采购);
二、项目预算在5万元以上的各类仪器设备(包括教学设备、医疗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网络设备及器材等)、各类大件、大宗物品(包括木器家具、学生公寓用品、车辆、消防器材、图书、取暖用煤等);
第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应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否则审计不予审计,财务不予拨款,并要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条 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
第六条 凡纳入招标的基建项目、物品设备的年度预算报批,按原有规定程序进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成立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招标、投标的工作。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一名副院长、纪委书记担任。成员为后勤、财务、审计、监察、教务等单位的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招标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配备专职人员一至二人,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八条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政策,负责全院招标投标的领导和管理;
二、负责审批招标项目、确定招标办法、审定招标文件;
三、审批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四、审定标底;
五、监督开标、评标、负责定标;
六、监督和检查合同的签订、旅行;
七、否决违犯法规、法纪的定标结果,处罚违犯法纪、法规的行为。
第九条 招标办的主要职责:
一、 对申报的招标项目进行审核;
二、 起草招标文件;
三、 提出评标委员会候选人;
四、 如需设置标底,负责项目标底的编制工作;
五、 起草和落实合同的签订、履行;
六、负责询标、开标、评标、定标的组织工作;
七、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招标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年度预算。
第三章 招 标
第十一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十二条 招标人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也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三条 招标人为山东经济学院,投标人指参加投标的法人实体或有关单位。
第十四条 招标人必须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招标启事),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名称、实施地点、技术要求、时间要求、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标准、价格含义、评标时间、评标标准、特殊要求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招标文件的编制要严密、科学、合理,使投标人的投标价具有合理性和可比性,以便评标。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要求投标人提供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的材料,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不得有意限制或者排斥符合条件的投标人。
第十六条 每项招标一般应由三家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