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事业单位干部、工人退休有关政策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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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
(职
)费的计发办法和标准
工作人员退休费,按本人职务
(技术等级
)工资与津贴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其津贴均按工资构成的
40%计算。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
(职
)费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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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作 年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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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费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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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
35 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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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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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
30 年不满
35 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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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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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
20 年不满
30 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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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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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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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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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
10 年退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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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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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高退休费比例的人员及幅度
1
.获得省级以上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和记一等功的提高
5-15%(鲁政发
[1981]89号、鲁政发
[I998]62号
)。
2
.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的高级专家提高
5-15%(鲁政发
[1984]53号
)。
3
.教龄满
30年
(女性满
25年
)的中小学教师按原工资的
100%计发
(鲁人退
[1996]3号、
[1998]3号
)。
4
.独生子女工作人员提高
5%(鲁政发
[1998]112号
)。
5
.早期归国华侨原工资照发
(鲁人退
[1998]1号
)。
6
.在西藏海拔三千五百公尺以上地区工作十年以上的干部、工人提高
5-10%(国办发
[1982]36号,劳人险
[1982]32号。
7
.在海岛工作满
10年以上的,提高
5-15%(鲁发
[1984]42号
)。
8
.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比最高退休费标准提高
10%或
5%(鲁人退
[1997]3号)。
二、补贴、津贴
(一)地方福利补贴每月
125元(鲁人薪
[1997]16号)。
(二)补贴每月
36元
(鲁人薪
[1997]15号
)。
(三)原职务
(岗位
)补贴按
100%发给
(省委、省政府决定
)。
(四)教龄津贴、护龄津贴和政府特殊津贴按
100%发给
(国办发
[1993]85号
)。
(五)劳模津贴每月
80-120元
(鲁会
[1997]8号
)。
(六)警衔津贴按退休费比例计发(人薪发
[1995]112号、鲁人薪
[1995]27号)。
个别享受其他待遇的人员,可按原规定办理。
附:退休条件
二、事业单位干部
国发
[1978]104号文件规定:
(一)男年满
60周岁,女年满
55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
10年的;
(二)男年满
50周岁,女年满
45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
10年,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伤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工人
国发
[1978]104号文件规定:
(一)男年满
60周岁,女年满
50周岁,连续工龄满
10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
55周岁,女年满
45周岁,连续工龄满
10年的;
本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
男年满
50周岁,女年满
45周岁,连续工龄满
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有关鉴定机构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公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有关鉴定机构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工龄不满
10年或工龄满
10年但达不到退休年龄,丧失工作能力的,办理退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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