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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女性高级专家退休年龄问题的复函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8-03-15 17:01:34


关于女性高级专家退休年龄问题的复函

( 1998)鲁人退函 4号

 

菏泽地区人事局:

你局《关于女性高级专家退休年龄问题的请示》(菏人 [1998]5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关于女性高级专家退休年龄问题,人事部人退发 [1990]5号和原省人事局( 1990)鲁人退字第 4号文件规定:女性高级专家,凡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可到 60周岁退(离)休。据此,女性高级专家凡具备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和本人自愿两个前提条件的,均可到 60周岁退(离)休,不需办理延长退(离)休手续。不具备两个前提条件或仅具备其中一个前提条件的,则仍按国务院国发 [1978]104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到 55周岁退(离)休。

对年满 60周岁的少数女性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延长退(离)休年龄的,可按国务院国发 [1983]141号和省政府鲁政发 [1984]53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此复。

 

                                 山东省人事厅

1998 年 6月 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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