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经济学院考场规则
鲁经院政教字【
2005】
62号
为严肃考试纪律,维护正常的考试秩序,建设良好的学风、校风,特制定本规则。
一、考生须提前十分钟进入考场,按指定的位置就座,认真清理附近的座位、窗台和地面,并将所必须同时携带的有效证件(学生证和身份证)放在课桌外角备查。对无证(学生证或身份证)进入考场者,取消考试资格,作旷考论处。考试开始后,迟到十五分钟者,不准参加本次考试,作旷考论处。考试开始
30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二、考生应按要求认真填写“考生签到表”,在试卷的指定位置正确填写自己的姓名、学号、班级等。参加重修的考生应在试卷和答题纸密封线内标注“重修”字样。
三、考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考试期间不得有互相交谈、偷看、夹带和传递、交换等任何形式的违纪、作弊行为。
四、凡属闭卷考试,考生不得携带任何通讯工具、电子辞典、书籍、报刊、笔记本、小抄等进入考场;已携带者,必须集中放在监考教师指定的位置。考试期间,考生私自随身夹(携)带小抄,随身携带书籍、笔记等,或附近的座位、窗台或地面等处有违纪的物品,凡其内容与考试无关的,一律按违纪论处;凡其内容与考试有关的,一律按作弊论处。考生互换答卷,利用纸条传递答案,利用手机等通讯工具传递答案,偷看书籍、笔记、小抄或他人试卷,替考等,一律按作弊论处,其它违纪情况按违纪论处。
五、答卷一律用黑色、蓝色钢笔或圆珠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楚。考生将答案一律写在答题纸(卡)上,答在试卷上的无效。考试时不准随意互借文具或计算器,如必须借用,应举手征得监考人员同意,由监考人员检查并传递。
六、考生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与试题解答有关的问题,如遇有试题字迹模糊和分发、印刷错误等问题,可举手询问。
七、对考试违纪、作弊和协同作弊的考生,监考人员有权将情况如实地记入“考场记录”,并令其退出考场。
八、对违纪、作弊和协同作弊者,除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正常补考外,按照《山东经济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
九、考场内应保持肃静,考试结束后,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反放在课桌上,待监考人员收齐点清后,方可离开考场。拖延交卷,警告无效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考生
不得将考卷带出考场,擅自带出考场者,其考卷作废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考生离开考场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喧哗。
十、
考试开始前一周内,由辅导员向参加考试的考生宣读此规则。考试开始前十五分钟内,由监考人员向参加考试的考生宣读此规则。
十一、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施行。
二
00五年十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