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选拔、聘用本科生指导教师的通知
各学院:
指导教师制度是学分制顺利实施的重要保证,为切实落实指导教师制度,根据《山东经济学院指导教师管理暂行办法》(鲁经院政教字【2002】4号)的规定,现组织各学院选拔、聘用本科生指导教师。
一、指导教师应具备的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教育事业,关心学生,具有良好的师德和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积极钻研业务,有良好的治学精神;熟悉和掌握所指导专业的教学计划及教学进程;
3、必须具有讲师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
4、近三年履职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
二、指导教师的选任与聘用
指导教师的选拔由教学单位统一组织,统一安排。每名指导教师指导学生人数不得超过4个自然班。本学期选聘指导教师只面向2005级、2006级、2007级本科生,2004级本科生不再安排指导教师,今后指导教师的选聘工作将按照规定在每学年初进行。
各教学单位经研究确定指导教师后,组织教师填写《指导教师登记表》(附件1)报教务处审核通过后,由各教学单位正式聘为指导教师。
三、指导教师的管理与考核
指导教师的日常管理与考核由各教学单位负责,具体办法可参照鲁经院政教字【2002】4号文件执行。指导教师的日常考核每学年两次,一般安排在每学期期末进行,指导教师应当填写《山东经济学院指导教师考核表》(附件3),经学院审核后留存各教学单位。每学年末还将对指导教师进行一次综合考评,考评结果分“优、良、合格、不合格”四等(优秀比例不超过15%),各教学单位将考评结果汇总填写《山东经济学院指导教师考评结果汇总表》(附件4)上交教务处存档,考评结果将作为年度履职考核依据。
四、指导教师的培训
指导教师被正式聘用后,教务处将组织人员对指导教师进行专业教育、学分制管理等方面的培训,以便于更好地对学生进行指导。
五、其他
指导教师的工作职责、工作量的计算等其他事宜参照《山东经济学院指导教师管理暂行办法》(鲁经院政教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