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经济学院教材建设委员会工作条例
鲁经院政教字〔2005〕76号
为了适应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和教学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我校教材建设和教材管理工作,学校决定调整“山东经济学院教材建设委员会”成员,作为我校教材建设的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机构。根据形势发展和学校实际情况需要,在《山东经济学院教材建设委员会工作条例》(鲁经院政教字[1996]33号文)的基础上,修订本条例如下:
第一章 工作任务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审定我校教材建设及教材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条 组织制定我校教材建设的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第三条 审定各类教材(自编教材、讲义)的选用和编写计划。
第四条 支持我校重点学科和精品课程配套教材的建设工作,组织高水平教师编写新思想、新内容的精品教材,逐步淘汰某些过时的教材,鼓励提倡高水平的教师著书立说。
第五条 指导各学科教材的研究和评价工作及国外教材的选用、引进和评价工作。
第六条 评定校级优秀教材,推荐优秀教材及其他出版物参加国家及有关部委的评奖。
第七条 组织指导各院(系、部)教材建设领导小组的工作,促进我校教材建设工作。
第八条 其他与教材建设有关的工作。
第二章 组织形式
第九条 教材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由学校聘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教学经验丰富,热心教材工作,有务实创新精神的同志担任,任期三年,遇有人事变动可进行部分调整。
第十条 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1-2人,副主任委员2-3人,委员若干人。
第十一条 委员会处理日常事务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十二条 各院(系、部)设教材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本部门教材建设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工作方式
第十三条 委员会每学期召开1-2次例会,制定全校教材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总结教材建设、教材供应及教材研究工作,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四条 每二年组织一次全校优秀教材的评选、奖励工作。
第十五条 随时检查和指导各院(系、部)教材建设领导小组的工作。
第四章 经 费
第十六条委员会开展各项工作所需经费从教材建设基金支出。
第十七条委员会成员因教材活动出差的费用从教学业务费支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教材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施行,学校1996年制定的《山东经济学院教材建设委员会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二00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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