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使用流动党员活动证时有哪些要求?
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试行〈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的通知》(中组发〔1994〕8号)要求,在使用流动党员活动证时,原所在党组织应做到:
(1)对外出党员进行教育并提出要求,按规定登记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
(2)通过适 当方式与党员继续保持联系,了解党员外出
后的思想、工作情况,及时向外出党员通报党组织的重要情况。
(3)党员返回后,认真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内记载的有关内容, 详细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党员外出后不按规定将 流动党员活动证交外出所在地党组织,无正当理由连续 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按党章有关规定办理。
外出所在地党组织应做到:
(1)对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外来党员,验证后及时接收并将其编入党支部、党小组,同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不得借各种理由拒绝接收。
(2)安排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和其他党内活动,收缴党费,并分配他们做适当工作。
(3)认真填写流动党员活动证内有关内容。
流动党员应做到:
(1)外出前向所在党支部报告。
(2)外出后及时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给外出所在地党组织,接受外出所在地党组织的教育管理。
(3)外出期间按 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规定交纳党费,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4)外出返回后,及时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党组
2.什么情况下党员外出可以不开具党员组织关系凭证?
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 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规定,党员短期外出开会、参观、学习、实习、考察等,时间在3个月及3个月以内,无需证明党员身份的,可不开具党员组织关系凭证。
3.如何处理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丢失的问题?
根据中央组织部1977年下发的《关于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手续的通知》要求,党组织应教育党员妥善地保存自己携带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一旦丢失,党员要及时向所在单位的党组织或最后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组织应对丢失介绍信、证明信的情况进行审查, 如确系本人不慎丢失,可由最后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党组织予以补转、并立即通知接收单位党组织,原介绍信或证明信作废。接转单位在接转时,要对介绍信、证明信进行认真审查核对。对丢失介绍信、证明信的党员,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还应给予适当的党纪处分。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试行〈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的通知》(中组发〔1994〕8号)要求,流动党员活动证应妥善保管,不得私自涂改,不准将其用于使用范围以外的其他活动。
4、如何处理组织关系介绍信和党员证明信过期的问题?
党员自带组织关系信应及时转移。不按期转移组织关系是组织观念淡薄的表现,也是党的纪律所不允学的。对于过期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要调查了解,弄清原因,分清责任。对于那些无正当理由,不及时转移组织关系信,导致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过期的,应给与严肃的批评与教育。其中超过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要按照党章规定作自行脱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