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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6-23  出处: 作者: 编辑:王光军 
    一.11月15日至22日,胡锦涛访问亚洲四国并出席在河内举行的APEC会议。今年APEC会议主要讨论推动多哈回合谈判重启、推进自由贸易与投资、加强反恐合作、亚太经合组织改革等议题。18日签署《河内行动计划》,按期实现贸物目标。今年会议的主题是“走向充满活力的大家庭,实现可持续发展与繁荣”。
    二.11月21日,全国法院立案审判实务座谈会在浙江杭州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苏泽林出席会议并讲话,苏泽林指出立案工作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立案是审判第一关,具有先期性、基础性、一定的独立性、明显的导向性和较强的敏感性等特征。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人民法院立案审判机构担负着重要使命、 最后他强调说各级人民法院要努力发挥立案审判的五项功能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一是发挥保障功能,畅通诉讼渠道,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合理诉求的实现;二是发挥过滤功能,严格依法立案,防止因滥诉导致社会不和谐;三是发挥疏导功能,妥善处理群体性纠纷案件,维护社会安定有序;四是发挥化解功能,做好立案调解、申诉和解工作,促进当事人以协商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五是发挥救济功能,加强司法救助,坚持依法纠错,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三.11月22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社会保险基金审查情况的汇报;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草案)》。
    四.学习机:别成为侵犯著作权的工具
截至11月中旬,国家版权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中,已对12起与教材网络侵权相关的重点案件初步立案。这次行动重点之一是治理一直不为人们关注的教科书通过互联网非法传播与下载问题。而调查显示,号称“可在网上同步下载教材”的学习机正在成为侵犯教材教辅类图书著作权的工具。相关链接:在英国,《联合王国1988年版权、外观设计与专利法》第一编《版权法•教育》第36条规定:“依本条允许之范围,教育单位或代表其利益者可为教学目的而从已出版文学、戏剧或音乐作品中影印复制一些片段,此种复制不侵犯作品或其版面安排之任何版权。”在美国,《美国版权法》第107条规定:“为了批评、评论、新闻报道、教学(包括供课堂用的多份复制件)、学术研究等目的而合理使用有版权的作品,包括复制成复制件或录音制品,不属于侵犯版权。”关于何谓“合理使用”,该条开列了四个要素:“(1)使用的目的和性质,……是为了非营利的教育目的;(2)有版权作品的性质;(3)同整个有版权作品相比所使用的部分的数量和内容的实质性;(4)这种使用对有版权作品的潜在市场或价值所产生的影响。
    五.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要完善司法体制机制、加强社会和谐的司法保障”就此问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光中指出我国司法体制存在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司法民 主程度不够。二是人权保障不够充分。三是诉讼机制存在缺陷。此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三者之间权力运作关系不够合理、协调;未成年人保障机制还存在一定的漏洞。
陈教授就目前的现状提出以下建议:一是要完善司法民主程序,各级法院要积极贯彻落实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保证人民陪审员在司法活动中获得与法官同等的权利,使这一制度真正发挥作用。另外,检察系统也可以试行和推广人民陪审员制度,使检察民主得以推进。二是要坚强司法中的人权保障。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社会,司法体制要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就必须加强司法中的人权保障,尤其应加强对当事人各项诉讼权利的保障。我国司法体制机制的完善,也应该注重加强人权保障,这可以吸纳国际上通行的无罪推定原则、比例原则、不得被迫自证其罪原则,等等。三要完善诉讼机制。比如,就民事诉讼来说,除了正式的庭审之外,可以采取灵活、快速的小额诉讼机制来分流案件,以节省司法资源;就行政诉讼来说,可以在行政诉讼中推行调解制度,以利于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和纠纷;而对刑事诉讼来说,则可以发展和解制度,即在加害人通过认罪、赔偿、道歉等形式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后,国家专门机关可以不再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或对其从轻处罚。
    六.在火锅里使用罂粟壳如何界定?通说认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其是指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是指含有毒性元素或者对人体有害的成分而不能作为食品配料或食品添加剂的物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具体表现为两种行为:一是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二是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罂粟壳俗称大烟壳,属国家管制的毒品,含有吗啡等物质,易使人体产生瘾癖,对人体肝脏、心脏有毒害作用。显然,罂粟壳粉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在火锅中掺入罂粟壳粉的行为在主客观方面符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前三个罪名不能成立的理由是:第一,关于欺骗他人吸毒罪。欺骗他人吸毒罪,是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规定的一个选择性罪名,是指以欺骗的手段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该罪要求行为人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通过隐瞒事实或者制造假象等方式欺骗他人吸食,其动机可以是多样的,但目的就是欺骗他人吸食毒品。而本案中,该店老板虽然有欺骗他人的行为,但其并非直接提供毒品,而是掺入少量毒品的食品。其目的也不是欺骗他人吸食毒品,而是为了销售食品谋取非法利润,因而不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第二,关于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在毒品犯罪中实际上是一种兜底性罪名,只有在没有证据证实毒品的来源、用途等情况下,即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行为或其他毒品犯罪时,才对不法持有大量毒品的行为进行刑法上的否定性评价。本案中,该店老板不是基于从事毒品犯罪而持有罂粟壳,其持有毒品不是一种单纯的状态,而附从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牟利的主行为,即为刑法理论中所谓的吸收犯,就罪数形态而言属于处断的一罪,对于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因被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吸收,因而不再单独定罪。第三,关于投放危险物质罪。该罪要求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引起不特定的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重大损害,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罂粟壳作为一种毒品,其具有毒害性是没有疑问的,但本案中该老板销售的对象虽然是针对不特定的人员,对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物质是也是明知的,但其目的是为了增加销售以牟取非法利益,而并非是要造成食用其火锅的群众出现伤亡,主观上显然是排斥伤亡结果的发生的。因此该店老板的行为也不符合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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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倒卖车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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