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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2008-06-23  出处:原创 作者: 编辑:冯轲君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一、志存高远,坚定信念。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面向世界,了解国情,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二、热爱祖国,服务人民。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
    三、勤奋学习,自强不息。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严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珍惜时间,学业有成。
    四、遵纪守法,弘扬正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敬廉崇洁,公道正派;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五、诚实守信,严于律己。履约践诺,知行统一;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自尊自爱,自省自律;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
    六、明礼修身,团结友爱。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男女交往文明;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仪表整洁,待人礼貌;豁达宽容,积极向上。
    七、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热爱劳动,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生活俭朴,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八、强健体魄,热爱生活。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提高身体素质,保持心理健康;磨砺意志,不怕挫折,提高适应能力;增强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故;关爱自然,爱护环境,珍惜资源。

山东经济学院全日制学分制学生
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鲁经院政教字﹝2005﹞71号
 
为规范学籍管理,根据教育部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新生须持山东经济学院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应向学校教务处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学生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即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情节恶劣者,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不能坚持正常学习,但不属于不符合招生条件的疾病者,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者,由学生本人申请,并报教务处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在此期间,不享受有学籍在校生的待遇,医疗费自理。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校医院复查合格,教务处批准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按专业编班后,由所属院、系(部)按《山东经济学院指导教师管理暂行办法》为学生配备指导教师,并做好学分制管理等各项规定的宣传工作。
第五条   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到校,交纳学费后方可到所属院、系(部)办理注册手续并取得学习资格,第二学期可直接注册,以取得学期学习资格。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者,须及时向所属院、系(部)请假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开学后两周未注册又无正当事由的,视为学生本人自动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休学、停学或因其它原因离校的学生重新返校学习,须经教务处批准才能予以注册学籍。
第二节 课程修读
第六条   学生应按本专业教学计划的规定修满必修课、选修课学分,在进入毕业设计(论文)阶段之前要按各专业教学计划进行毕业资格认定,确定是否延长修业年限。
第七条   学生选修课程的数量和顺应关系应严格以教学计划为依据。学生每学期应根据教学计划、本人学习情况和学习能力,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决定每学期修读的课程。
第八条   免修
(一)因转专业、转学或其它原因,先前取得现学专业课程体系中某门(或几门)课程学分,而课程教学要求又大体相当者,可申请免修免考,经教务处批准备案,成绩按原成绩记载。
(二)政治理论课品德修养课国防教育与军训课劳动课体育课实验课或技能操作等实践性教学环节课程以及毕业设计(论文)不得申请免修。
第九条   补考
凡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学校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成绩合格者,一律按实际补考成绩记入成绩档案。补考时间由教务处另行安排。
第十条   重修
必修课补考不及格者必须重修,重修不及格可继续重修,次数不限,并以最高分记入成绩档案。
选修课不及格者,可根据本人情况重新选择其它课程,也可重选该课程。
考核成绩合格的学生,如对该门课程考核成绩不满意,可向所属院、系(部)申请一次重修,并以最高分记入成绩档案。
重修考核需随每学期期末考核一起进行,重修考核费按学校规定的标准缴纳。
第三节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三条   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均进行考核,考核可采取闭卷开卷笔试口试、上机或相互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成绩采用百分计分制和学分绩点制记载。百分计分制五级计分制学分绩点制的关系如下:
 

五级

计分制

不及格

 

E

D

D+

C

C+

B

B+

A

百分

计分制

0-599

60-64.9

65-69.9

70-74.9

75-79.9

80-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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