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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经济学院预算管理规定


00五年八月

第一章   

 为加强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管理的严肃性和预算执行的约束力,调动部门积极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山东省教育厅《高等学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 学校预算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办法;完善预算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积极筹措资金,增加收入;科学合理地安排学校年度预算;监督预算的执行。

第二章  预算管理体制

第二条 学校预算报学校党委、由学校党委召开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三条 学校财务部门为学校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学校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和监督等,其主要职责为:

一、收集资料,分析往年预算执行情况,对各院、部、行政部门提出的预算建议数进行审核,汇总编制预算建议草案,并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地编报学校预算建议草案。

二、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预算批复意见、编报学校预算。  

三、结合学校事业发展的具体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提报预算调整方案。

四、根据学校研究决定,按照规定程序调整年度预算。

五、监督学校各项预算的执行,管好、用好资金,节约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准确、及时地分析预算执行情况。

六、定期向学校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七、年终全面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准确及时地编报年终决算。

第四条 预算下发后要严格执行预算预算:

一、根据学校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合理安排使用本年度预算。

二、积极落实本部门的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三、坚持“一支笔”审签制度,严格控制本部门的预算执行,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和约束力,提高资金效益。

四、根据事业发展情况,年内确需调整预算的,要据实向学校提出预算调整建议,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三章  预算编制原则和内容

第五条 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积极稳妥、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效益优先”的原则。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预算收入,本着增收节支原则,统筹安排收支预算。

第六条 收入预算。 按照现行规定,包括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其他经费拨款、上级补助收入、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和其他收入。收入预算的编制要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逐项落实各项合法收入,尽可能排除收入中的不确定因素。

第七条 支出预算。 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主要包括拨出经费、教育事业支出、科研事业支出、经营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结转自筹基建等。支出预算的编制要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八条 预算编制坚持“收支两条线”的原则,所有收入全部由学校统一调度管理,全部支出由学校预算统一安排使用。

第九条 预算编制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要从学校和各单位的实际出发,对编制程序、重点项目、支出标准和定额、资金分配等,加强科学论证,努力做到客观、公正、公开,确保资金分配的科学合理。

第十条 政府采购预算,严格按政府预算采购目录编制。

第四章 预算编制程序

第十一条 学校计划财务处根据“预算法”和上级主管部门要求,采用两上两下的预算编报程序,在认真分析当年预算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参照近几年的决算情况,结合学校的发展规划提出下年度预算编制的原则和要求,编报学校预算。

第十二条 各预算责任部门根据学校年度预算编制的原则和要求,结合本部门的工作计划和发展需求提出本部门的预算建议草案,报学校计划财务处。

第十三条 学校计划财务处通过分析、审核、汇总,编制学校年度预算建议草案,报经学校审查、批准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复。

第十四条 学校计划财务处根据主管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对原预算草案进行细化、调整,经学校审查、批准后二次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复。

第十五条 学校计划财务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预算批复,合理安排好学校内部预算。

第五章  预算执行和调整

第十六条 预算经批准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对学校的各责任主体具有同等的约束力,应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各责任主体行政“一把手”对本单位预算经费的收入和使用负全面责任。

第十七条 与学校预算收入有关的各职能单位有权代表学校按照规定程序积极组织收入,有责任监督各项收入,按计划足额上缴学校。

第十八条 各预算责任单位要本着精打细算、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按学校下发的年度预算,安排好全年的经费支出,不得随意变更资金用途,确保专款专用及资金使用效益。在预算执行中,要杜绝无预算与超预算支出。

第十九条 计划财务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统一组织会计核算,加强预算执行中的即时控制,定期对学校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分析,及时向学校领导报告,并向责任单位负责人通报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 学校预算一经批复,一般不得调整、追加,确需调整追加的,按下列程序办理:责任单位提出调整、追加方案,由财务部门审核,确需追加经费的,报学校研究批准,计划财务处根据批复调整、追加预算。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年度终了,计划财务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年终清理、转账、结账,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编报会计决算报表。决算报表的编制要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二十二条 决算报表完成后,按照决算编报要求,结合预算执行情况,写出综合分析报告,待领导签批后上报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审计部门依法对学校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出具审计报告。

第七章   

第二十四条 学校预算年度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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