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财务处>>财经法规

山东经济学院票据管理规定


 OO五年九月

收费票据是单位财务部门收支的法定依据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为加强票据管理和财务监督,维护经济秩序,实现学校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票据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1、“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适用于收取普通在校本专科生、函夜大生学费、住宿费,在职研究生、学生重修、复修及院、部举办的短期培训班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2、“山东省往来结算统一收据”仅限于单位内部业务往来使用,例如学生 用教材、代收代扣水、电费及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

   3、“山东省幼儿园、托儿所收费专用票据”属于幼儿园收费专用票据。

   4、“山东省医院、门诊药费专用票据”属于学校医院收费专用票据。

二、收费票据的领用、开具和核销

1、院、部、处、室领用收费票据,必须经过计划财务处审核。符合物价部门规定的,方可领用。票据领用单位对领用的票据要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妥善保管。

2、票据使用数量应合理预计,不得故意多领。零星收费仅限领一本,第二次领用时,把上次领用并整本用完的票据存根联交回,经财务处票据专管人员检验并注销后方可办理继续领用手续。

3、收费票据必须严格按照各自用途使用,不得相互混用,也不得转让、转借或代开。

4、收费票据应按编号顺序填列,不得拆本使用,填写必须内容真实完整,字迹清楚,印章齐全,全部联次一次复写,内容完全一致。

5、若填写错误,不得涂改、空行或撕毁,应在全部联次上加盖“作废”戳记,并保留原处。

6、用票人启用每本票据前,如发现缺套(页)、重号、错号等,须整本退回财务处统一处理。

7、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办班需要“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专用缴款通知书”的,要到计划财务处收费科办理手续,到银行交款,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8、计划财务处收费科在核销发票时,应当认真检查票据的使用范围是否符合规定,存根页码是否顺序齐全。

三、收费票据的保管

1、计划财务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存放和保管票据,不得私自损毁。已开具的票据存根联和票据登记簿,作为会计档案保管5年,保存期满登记造册,报经主管部门查验后统一销毁。

2、用完、缴回的票据存根联,应分类编号,装入档案,便于上级及有关部门查阅。

四、票据的管理与检查

计划财务处对学校票据进行统一管理,根据上级要求统一到财政厅购买使用。所有票据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办理领购、发放、收回、保管、缴销等工作。校内任何单位和部门均不得自行印制和使用其他票据。学校将不定期的对票据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要如实反映情况,发现逾期没交回的票据要及时交回,丢失票据责任自负。

五、处罚

学校对未按票据管理办法使用票据的部门和个人,按照《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办法》的处罚规定,视情节轻重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山东经济学院计划财务处 版权所有
单位地址: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7366号(250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