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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经济学院差旅费报销办法


内容摘自山东经济学院差旅费开支规定

1、工作人员出差乘坐车、船、飞机的等级标准,规定如下:

(1)乘火车从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在车上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2)科级以下工作人员(含科级)出差,一般不得乘飞机,因特殊情况需乘飞机者应事先经分管财务工作的院长批准。

(3)工作人员夜间乘火车,购买餐车茶座的费用由个人自理,不予报销。

2、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

(1)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的确认需填写“山东经济学院出差伙食补助单”,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在省内地区(除济南市)出差12/人.天;省外出差,一般地区15元/人.天,深圳、珠海、厦门、汕头市和海南省20元/人.天。

(2)工作人员在本市范围内出差,因工作需要不能回家或回单位就餐而必须在外就餐者,经单位领导批准签字后,可发给误餐补助。

(3)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需出示会议通知原件或复印件,如果会议通知中注明已享受会议补贴的,不再报销会议期间的出差伙食补助;如果注明食宿自理,将按以上第一条进行补助。工作人员在本市开会,一般不在会议住宿,如会议要求必须住宿者,需出示会议证明并以住宿费缴款单为据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3元。

(4)为本院函授、夜大到外地授课的教师,在规定的授课时间内每人每天伙食补助费14元,超出规定时间按出差标准补助。为本院函授、夜大在济南市内授课者不发伙食补助费。

(5)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不乘坐飞机,节约开支,考虑到在途期间伙食费用较高等原因,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含12小时)的,可凭车票每满12小时,加发20元伙食补助。

3、伙食补助具体金额由会计人员根据山东经济学院差旅费开支规定确定,经办人须记录准确的在途起止时间,以便会计人员确定伙食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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