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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原始凭证的要求


1、外来原始凭证必须是带有税务监制或财政监制章的正规发票,各单位内部自行印制的无税监章或财政监制章的发票属白条子范畴,不具备报销功效。

2、发票客户名称应填写 “山东经济学院” 或“山经”。

3、发票摘要应逐一填写所购物品品名、数量、单价及金额,如果所购物品过多,无法在一张发票内填写,可在发票摘要处写明 “ 详见附件 ” ,或 “ 详见明细清单 ” ,另附由对方单位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的明细清单。

4、外单位开具的用来报销的发票金额大小写必须完全一致,涂改无效。

5、发票各联要一次性复写,单联填写无效。机打发票按其规定执行。

6、发票须加盖“财务专用章”,或 “发票专用章”。

7、除金额外,发票上其它内容发生更改时,须在更改处加盖与发票本身一致的印章。

8、若原始发票丢失,可到对方单位索取原始凭证存根联的复印件,并加盖对方单位的财务印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后,由经办人写出说明,经单位有关领导和财务处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单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经单位有关领导和财务负责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9、财务处坚决不予办理 假发票 结算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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