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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年收入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的通知


    2007 年 3 月 19 日下午在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历下分局就个人年收入 12 万元以上需自行申报的问题召开了动员大会。会议精神如下:

    自 2006 年 1 月 1 日 起,凡年所得达到 12 万元以上的个人以及年收入虽不满 12 万元,但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收入的,例如教师在外办班讲课或取得稿酬、科研奖励等,不论是否已足额缴纳了税款,均应在 2006 年结束后 3 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即 2007 年 3 月 31 日 是自行申报的最后期限。其各项所得收入具体包括:

    (一)工资、薪金所得; 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 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
  (四)劳务报酬所得; 
  (五)稿酬所得; 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八)财产租赁所得; 
  (九)财产转让所得( 2006 年股票转让的净所得也应计入该项所得一并申报,但不用纳税); 
  (十)偶然所得; 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年所得达到 12 万元的纳税人,平时有应扣未扣税款的,在办理年度自行纳税申报时只要如实申报收入情况,税务机关只补征其应扣未扣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也不罚款,更不会作为偷税处理,税务机关将对申报收入额绝对保密。

    我校纳税人可去地税服务厅领取纳税申报表也可在济南市地税局网站 www.jnds.gov.cn 上下载,填写完毕后可以采取邮寄、直接到地税服务厅申报,也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办理的方式来进行纳税申报。

    3 月31 日 后稽查局将检查各单 位的自行申报情况,如果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 个人, 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予以一定的处罚。

    请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各院部教师和行政人员于 2007 年 3 月 31 日前到 山大路 242-2 号大东科技城二楼的地税服务厅按期申报。有关自行申报的法律及指南请于济南市地税局网站 www.jnds.gov.cn 及 学校计划财务处网站上查看,查看内容如下: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受理年所得 12 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

•  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指南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 12 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

•  致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一封信

•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表须知

•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委托代理协议书

 

计划财务处

2007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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